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二、事项审查类型
事项: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申请、初审、登记、复核、办证。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四、受理机构
根据1995年12月12日颁发的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五、决定机构
北海市教育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合格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要求具国民教育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要求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论合格;
5.取得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或具有合格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习成绩。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户口或人事档案在北海市辖区,符合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公民可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教师资格申请表(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填报打印原件一式2份)。
(二)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2份)。
(三)体检表(原件1份)。
以下原件经认定机构核对后退回:
(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